六類不當行為無過錯方獲賠合理律師費
摘要:原標題:六類不當行為無過錯方獲賠合理律師費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民事案件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負擔的裁判指引》(以下簡稱裁判指引),充分發揮訴訟費用
原標題:六類不當行為無過錯方獲賠合理律師費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民事案件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負擔的裁判指引》(以下簡稱裁判指引),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的引導、調節作用,防范濫用訴訟權利等明顯不當訴訟行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裁判指引規定,當事人在先行調解或者審前調解階段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的,免交案件受理費;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后撤回起訴或者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酌情調低案件受理費,最低可調至全額的10%收取。對于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調解、不參與調解、不配合調解、不履行調解協議以及以調解為由故意拖延訴訟的一方,法官將酌情增加其負擔的訴訟費用。無正當理由拒絕調解方案,如最終判決結果等于、優于或者高于調解方案,拒絕一方可能面臨更高的訴訟費用。增加的訴訟費用,一般不低于訴訟費全額的30%。
裁判指引明確了6類明顯不當行為,包括以調解為由故意拖延訴訟;拒絕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導致案件送達困難、訴訟拖延;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其理由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回避申請導致案件延期審理,其理由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無正當理由不按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舉證,導致訴訟拖延;故意隱瞞、虛假陳述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或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導致訴訟拖延。因上述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損失時,法官將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律師費用的正當要求予以支持。法官應在裁判文書中就律師費用承擔說明理由,以此規范司法權力行使、保障司法廉潔。(記者 唐榮 通訊員 周丹)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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