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戀愛期間借款轉賬引發的糾紛案
駐馬店網訊(記者 代廷偉 通訊員 楊 斐)愛情不是“債務籌碼”,法律也非“情感賭桌”,讓愛情始于心動,終于體面。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戀愛期間借款、轉賬而引發的糾紛案。
基本案情:
薛某(男)與胡某(女)原系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2018年1月,胡某向薛某出具一份100,000元的借條,該欠條出具后,在后續的相處期間,雙方仍存在多筆資金轉賬往來,其中包括521.99元、999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記錄,同時在附言中明確標注了“喜歡你”“禮物”“你是我的唯一”等字樣表達愛意。薛某還通過支付寶向胡某開通親密付,胡某通過親密付花費62,598.85元,薛某對其使用親密付的行為知曉且默許。雙方分手后,薛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償還戀愛期間借款及支出共計290,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間借貸是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且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的實踐性合同。本案原告薛某與被告胡某在三年戀愛期間,雙方互有多筆轉賬經濟往來,轉賬中有多筆具有特殊含義的贈予轉賬(如521.99元、999元、1314元),薛某向胡某總計轉賬290,000元,但這些特殊含義數字的轉賬,真實意思表示均是傳達愛意、送出祝福,是戀愛雙方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應認定為借貸行為,應在雙方的借款數額及還款金額中予以扣除。根據薛某提交的借條,能夠確認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最終,法院判決胡某償還薛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應利息。該案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男女雙方經常會發生轉賬、發紅包、送禮物等經濟往來,這些行為在戀愛期間或許只是甜蜜的互動。但當愛情的火花逐漸熄滅,曾經的“你儂我儂”可能變成一場關于金錢的拉鋸戰。情侶間的借貸糾紛,在有“借條”的前提下,還要結合證據,審查究竟是贈予、借款還是其他性質。不同的認定結果將對雙方權益產生重大影響。轉賬通常包含以下幾種情形:
1.特殊含義轉賬:在特殊節日(如情人節、生日等)轉賬“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義的數額,或轉賬備注表達愛意、祝福等話語,通常被認定為贈予,分手后難以要求返還。但是,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是借款,比如雙方明確約定該轉賬為借款并記錄在聊天記錄或其他書面文件中,則可能被認定為借款。
2.明確借款轉賬:若轉賬時有明確的借款意思表示,如聊天記錄中提及借款用途、還款時間等,或有借條、借款合同等債權憑證,即便在戀愛期間,也會被認定為借款,借款方需承擔還款義務。
3.一般贈予轉賬:情侶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沒有特殊含義和借款意圖的,可視為一般贈予,分手后不能要求對方返還。例如,一方經常為另一方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支付小額餐飲費用等轉賬行為。
4.大額轉賬:如果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若被認定為彩禮,在雙方未結婚或符合彩禮返還條件時,接受方可能需要返還彩禮。
5.轉賬用途不明:僅能提供轉賬記錄,無其他證據證明款項用途或目的的轉賬,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戀愛時間長短、經濟收入水平、消費能力、分手原因以及共同生活等事實進行判斷。如果雙方戀愛時間較短且轉賬數額較大,在扣除合理的贈予或共同生活款項后,剩余款項有可能被認定為借款;若戀愛時間較長且共同生活期間有較多經濟混同,可能難以認定為借款。
責任編輯:徐小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豫公網安備 411702020000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