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貸款,擔保人還需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嗎?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張某甲與某銀行簽訂了《最高額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授信額度為人民幣500,000元,額度使用期為自額度生效日起算24個月。張某乙出具貸款業務擔保函,承諾自愿為張某甲與某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的所有貸款提供全程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間至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2023年3月8日,張某甲申請支用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張某甲于2024年3月11日將上述借款本息一次性清償完畢。2024年3月11日,張某甲再次申請支用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24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1日,后因張某甲未按時償還借款,銀行訴至本院。庭審中,張某乙辯稱其擔保的是張某甲第一次支用的500,000元貸款,該筆貸款已償還,其對張某甲第二次支用的500,000元貸款不知情,不應對案涉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乙自愿為張某甲在原告銀行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在保證期間內,應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張某乙辯稱其擔保的是張某甲第一次支用的500,000元貸款,該筆貸款已償還,其對張某甲第二次支用500,000元貸款不知情,不應對案涉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但張某乙是為張某甲貸款合同項下的500,000元授信額度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案涉借款合同為循環貸款合同,張某乙出具的“擔保承諾函”明確約定其為張某甲提供的是全程連帶責任保證,故其擔保的是貸款全程。張某甲在額度期限內結清了500,000元借款后又在借款額度內循環使用500,000元借款,仍是基于案涉《最高額借款合同》支用的借款。該筆借款未超出合同約定的貸款額度,未加重張某乙的保證責任,故張某乙仍應對張某甲于2024年3月11日支用的500,000元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決后,張某乙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最高額借款合同又稱循環借款合同或額度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如銀行)與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內,就借款人連續發生的一系列借款,在約定的最高本金余額限額內,提供資金的合同。其核心特點是一次簽約,可多次提款,在約定的最高借款金額內,可循環使用。最高額保證覆蓋整個授信期間,其鎖定的是擔保期限內發生的所有債權余額,而非單筆借款,單筆借款的償還并不意味著擔保終止。擔保是重大的法律責任,擔保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合同的每一個條款,避免陷入財務和法律的泥潭。
(西平縣人民法院 孫莉芳)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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