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籌險”到底是“保險”嗎?
通訊員 邢 瑞
統籌險是保險嗎?
當發生事故時,真的有保險嗎?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李某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在確山縣劉店鎮獨山村委大郭莊路段超車時,與右側同向行駛鄭某某駕駛的“迪陽”牌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鄭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經核查:李某某所駕駛車輛掛靠于物流公司,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在安全統籌公司購買了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服務,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諒解協議,自愿認罪認罰,被害人家屬民事訴訟至確山縣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及相關掛靠公司、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023年3月27日法院判決賠償被害人家屬共90余萬元。法院判決后,運輸安全統籌服務公司卻遲遲不履行,鄭某某家屬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查詢發現,運輸安全統籌公司無可執行的財產,因此被害人家屬不愿諒解,要求繼續賠付。被告人李某某為從輕處理,個人又積極籌措資金,賠付被害人家屬26萬元。在審判階段,由于統籌公司名下長期賬戶為0,被害人家屬無法獲得足額賠償,因此不愿意與其達成和解。2024年3月25日,確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檢察官提醒:交通安全責任統籌合同內容雖然與商業三者險合同內容基本一致,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處理結果差別較大。首先,交通事故發生后,購買正規保險的車主,在不超過保險限額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車主無需墊付,而參加交通安全統籌的車主則需要先行賠償,賠償后再根據合同約定另行向統籌公司理賠。其次,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理賠能力,只要確定了具體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都能及時賠償到位,而保險公司一旦發生資金鏈斷裂、公司破產、股東跑路等情形,將可能面臨無力賠償的風險,而該風險最終將由車主及運輸公司承擔。最后提醒廣大的駕駛員朋友,購買保險時一定選擇正規的保險公司購買,切莫貪圖便宜購買所謂的“統籌保險”。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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