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將修改 業務限制進一步放寬
摘要: 銀保監會25日發布公告,就《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銀保監會25日發布公告,就《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分析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在華經營準入和相關業務限制。
銀保監會表示,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業進一步對外開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修改工作,代為草擬了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顯示,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增加一條:“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武雯表示,這意味著外資行在華分行的設立更趨便利。
征求意見稿還將此前“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的條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與此同時,外資銀行可以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武雯評價說,外資銀行在華的業務范圍進一步打開。
征求意見稿還體現出對外資行更具彈性的監管規則。在對外資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方面,征求意見稿在保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風險較高、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外國銀行分行提高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的基礎上,增加了“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武雯表示,長期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有利于豐富我國銀行金融機構的種類,提升市場活力,提升整體的資源配置效率。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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