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協議不養老 法院判協議無效
摘要:□ 胡旭渝近期,確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父子間的贍養糾紛案件,特殊之處就在父子三人曾經達成協議,由原告次子承擔贍養父親義務,長子不再贍養老人。經法院判決,該協議違法
□ 胡旭渝
近期,確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父子間的贍養糾紛案件,特殊之處就在父子三人曾經達成協議,由原告次子承擔贍養父親義務,長子不再贍養老人。經法院判決,該協議違法,應由全部子女共同承擔老人贍養義務。
審理查明,原告史某宇育有二子二女,長子史某安、次子史某德、長女史某梅、次女史某鳳均已成家立戶。原告妻子早年去世,1990年與兩個兒子簽訂一份協議,約定贍養老人由次子史某德負責,原告的吃、穿、住、行以及養老送終等一切后事與長子史某安無關。協議簽訂后原告一直隨次子史某德生活,原告承包的土地也由次子耕種并受益。近來,因原告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經濟來源,原告認為贍養老人不能只是次子史某德一個人的義務,其他子女也應共同盡到贍養老人的責任,在父子幾人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原告的日常生活由次子史某德照料,并由二子二女每年每人支付原告贍養費2400元;原告生病、養老送終費用也由四個子女共同承擔。
責任編輯:xm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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