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運用管理辦法擬修改 投資基金門檻或放寬
摘要: 原標題:險資運用管理辦法擬修改 投資基金門檻或放寬在新“國十條”發布及保險資金運用持續改革的背景下,被視為保險投資綱領性文件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
原標題:險資運用管理辦法擬修改 投資基金門檻或放寬
在新“國十條”發布及保險資金運用持續改革的背景下,被視為保險投資綱領性文件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擬進一步完善。上海證券報昨日獨家獲悉,保監會近日起草了相關修改意見,目前正在業內征求意見中。
根據征求意見內容,記者對照修改前后內容發現,此次修改共涉及20處。其中,大部分是適應契合新“國十條”及近年來相關改革,而所做的相應調整;另有一部分是為將要出臺的相關監管指引做好政策銜接,而做的相應修改;還有根據投資環境及保險業變化,應保險機構呼聲而提出的修改意見。
新“國十條”中提出“探索保險機構投資、發起資產證券化產品”,此次修改因此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具體辦法由保監會制定。”
與上述修改相一致的是,對于新“國十條”中提出的“允許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夾層基金、并購基金、不動產基金等私募基金,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內容,此次修改時也增加了相應條款,對這些新放開的投資品種予以明確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國十條”中提出“組建全行業的資產托管中心、保險資產交易平臺”,據了解,在廣泛征求保險機構和托管機構意見的基礎上,組建全行業保險資產登記交易平臺的工作正在推進中。對此,此次修改中新增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對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以及保險資金投資其他金融產品的具體操作予以明確規定。
此外,對保險集團、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的定義也做了相應調整。原先為“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修改后為“重大股權投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對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實施控制;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且投資金額較大;對擬投資企業未實施控制,但投資金額或比例達到相關標準的投資行為;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次修改中,備受業內人士關注的是,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及辦理銀行存款部分的修改。其中對存款銀行信用評級的調整,是根據去年發布的相關通知而做的相應修改,而對基金管理人資質條件的調整,則是根據業內訴求而做的首度修改。
具體來說,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原先須符合“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等要求,而修改之后門檻有所放寬,變為“設立時間一年(含)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業內人士告訴記者,由于保險機構新成立的基金公司成立年限較短,保險資金無法投資保險系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故有關公司提出了修改條款訴求。
另外,保監會正在制定《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為做好政策銜接,此次對管理辦法也做了相應修改,增加了內部控制的相關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審計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向保監會報告內部審計結果和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的離任審計結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并向保監會報告審計結果”。(記者 黃蕾)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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