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巨災保險條例預計提前 或于2015年底出臺
摘要: 原標題:地震巨災保險條例預計提前2年 或于2015年底出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年內終有突破。本周末,保監會國際部翻譯研究處副處長戴樹人在“第二屆北京保險國際論壇&rdq
原標題:地震巨災保險條例預計提前2年 或于2015年底出臺
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年內終有突破。
本周末,保監會國際部翻譯研究處副處長戴樹人在“第二屆北京保險國際論壇”上透露,由于新國十條進一步明確出臺巨災保險法規,原有規劃提速,預計地震巨災保險條例會在今年年底出臺。
據悉,草案在行業內已經多次征求意見,目前正在進一步完善中。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明確提出了要進一步完善保險的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并要求保監會和財政部牽頭,聯合相關部委確立巨災保險制度“三步走”計劃。
戴樹人解釋稱,“第一步,在2014年底完成對巨災保險的課題研究,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總體方向和框架體系;第二步,在2017年底完成相關立法工作,推動地震巨災保險條例的出臺;第三步,在2017年之后,到2020年左右,全面逐步實施地震保險制度,同時把其納入國家的綜合減災防災體系當中去。由于"國十條"中進一步明確表示,出臺巨災保險法規,因此第二步的時間從2017年底提前到了2015年,預計地震巨災保險條例會在今年年底出臺。”
對于為什么選擇地震作為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的突破口?戴樹人表示,“中國是地震風險災害非常嚴重的國家,地震發生頻率高,分布范圍廣,造成了嚴重的人員損失和經濟損失。同時,根據國際和國內實際,直接出臺大而全的巨災風險防范機制并不現實,所以初步考慮選擇地震作為突破口。”
綜合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巨災保險制度,戴樹人認為我國需要考慮以下七個特點:首先從運營模式來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巨災保險制度差別較大,更多的則是政府支持下的商業運行模式;第二從產品來說,巨災保險產品有保險金額的上限,還有一定的免賠額,這些都是減少道德風險,鼓勵投保人做好相應的防災減災事前準備工作;第三從風險分級來看,風險分級基本上分成五層,五層的前三層分別是投保人、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第四層一般為巨災基金,最后一層當然就是政府;第四是強制問題。強制的方式爭議較大,并不受歡迎;第五是政府的資金投入問題。在巨災保險制度啟動階段,政府的資金投入一個是日常管理,另一個是需要自留一部分風險,如果在建立初期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會出現非常大的缺口,而這個缺口由政府來做一個隱性承諾和擔保,是比較合理的一個解決方式。”
“第六點是政府的實際風險承擔問題。在巨災風險分散體系當中,政府需要扮演什么樣的角色?一些國家政府往往扮演著最后承保人的角色。另外,日本等一些國家和地區,采取了風險分級回調的機制,所謂風險分級回調機制就是事先對整個系統設定一個風險上線,當擊穿這個風險上限的時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減少賠償,這就涉及一個非常大范圍的教育工作和解釋工作。”
“最后就是政府在其他方面投入,比如投保人的教育,比如在資金管理或者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等。”
總之,“政府參與是重要基礎,商業化運作和風險分級承擔是有效手段和模式”,戴樹人稱。(記者 盧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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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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