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楊武事件看媒體報道的缺失
摘要: □ 吳新會 2011年10月22日晚,發(fā)生在深圳寶安區(qū)的聯(lián)防隊員楊喜利打砸楊武家,楊武妻子阻止楊喜利反遭毒打并被強奸事件,經(jīng)眾多紙質(zhì)媒體、電視媒體、以及網(wǎng)絡媒體連篇累牘的報道,在推動和促進該事件加快解
□ 吳新會
一、媒體報道的缺失與大眾的質(zhì)疑批評
1.一些媒體在報道中把關注點更多地集中于楊武和他妻子,是為了報道這一新聞事件,還是為了獵奇,滿足人們偷窺隱私的心理需求?
2.媒體為什么不經(jīng)受害人同意就闖進其家中強行采訪、野蠻采訪?事件報道后,女受害人多次割腕自殺,見記者渾身顫抖,楊武下跪也無法阻止媒體的強迫式采訪,不止一家媒體,直接進入楊武家門,堵住躺在床上已經(jīng)有精神失常跡象的楊武妻子,要求對方回答隱私問題。
3.媒體要報道什么?想讓大眾知道什么?為什么要實名報道受害人?第一個實名報道受害人的記者居然說:“我這是在幫助他們,他們所提的問題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所以我就實名報道,我覺得沒有什么不妥。”多家報紙、電視臺、網(wǎng)站更是刊發(fā)播出了楊武垂淚的正面照片和經(jīng)營店鋪的照片,網(wǎng)上更是轉(zhuǎn)得“滿天飛”。本屬于個人隱私的內(nèi)容,已經(jīng)“盡人皆知”。
二、出現(xiàn)報道缺失的原因分析
對楊武事件的報道,總體宣傳是好的,輿論引導是到位的。通過媒體的報道,大眾第一時間了解到事件的進展,并給予了廣泛的關注。但是一些媒體記者法律意識淡薄,職業(yè)道德缺失,娛樂化解讀,置身事外的冷漠,一味追求報道的獨家、片面的所謂深度、“我”在現(xiàn)場對受害人的一次次追蹤采訪報道等等的失誤,則造成了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
新聞事件的報道須以真實為依據(jù),并不意味著要把受害人傷口揭開,一次又一次讓人們看到傷口如何被撕開、再流血,曬于所有人面前。當如此渲染出的畫面效果、傳播效果以損害受害人隱私為代價的時候,不再干擾受害人,馬上退出應該是知法守法、有職業(yè)道德的媒體、記者的唯一選擇。如果說媒體曝光這則案件的初衷是希望相關部門能給受害人一個合理的說法,能讓楊喜利受懲處,而現(xiàn)實呈現(xiàn)在我們面前的是,楊武一家被指責和壓力折磨,沒有尊嚴,只有侮辱??蓱z的被害人還被逼問感受,一遍遍記起那段屈辱的經(jīng)歷。從紙媒到網(wǎng)絡,楊武將自家遭遇坦陳于大庭廣眾之下,經(jīng)過網(wǎng)絡發(fā)酵和微博轉(zhuǎn)載,迅速成為熱門話題。文字、圖片以及視頻被集中傳上網(wǎng)絡,再加上微博轉(zhuǎn)發(fā),楊武、他的妻子甚至他們年幼的女兒,一一清晰地出現(xiàn)在公眾面前。一樁強奸案,赫然成為曝光度最高的公共事件。新聞如此暴力,一些媒體記者的突破最低道德底線和行業(yè)規(guī)范的做法,只會被大眾批評和拋棄。
三、媒體人需接受的教訓
1.要把握導向,提升品位。“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媒體是社會責任的承擔者,負有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的重要責任;媒體是真理正義的堅守者,負有鞭撻假惡丑、歌頌真善美的神圣使命。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把社會效益和社會責任放在第一位,不允許刊播政治思想導向錯誤、格調(diào)低下的東西。媒體之間應該有競爭,但不應該被惡性競爭蒙上了媒體良知的眼睛。媒體有必要進一步抓好編輯記者的學習培訓,加強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教育,提高新聞隊伍的政治業(yè)務素質(zhì),教育廣大新聞從業(yè)人員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牢記自己的職責,明確職業(yè)的意義。要在新聞事件的發(fā)展過程中,注重策劃,確定選題,明確基調(diào),提升品位,深挖事件的根源,追問這種情況為什么會發(fā)生,該怎么防備,進而在社會上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反思原因,促進制度的改進、社會的進步。
2.要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新聞媒體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堅持對黨對人民負責,關心關注民生問題,關心關注人民群眾的具體利益。要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落實到每一次采訪中,凡事出于公心,為民解憂,既要做到發(fā)現(xiàn)新聞價值,敬業(yè)投入;又要尊重被采訪人,做一個有人文關懷心的人。須知在楊武生活的深圳,楊武事件已是人人盡知。媒體要做的不是要讓大眾都知道楊武一家人,認識楊武一家人,而是應該去換位思考,設身處地為楊武一家考慮,盡量不去打擾他一家人的生活,避免和減少二次傷害;要盡快把報道重心轉(zhuǎn)移到監(jiān)督處置過程上來,及時報道案件的進度,關愛弱勢的楊武一家,盡力幫助解決問題,把負面影響減小到最低限度,要像街道婦聯(lián)、衛(wèi)生部門那樣,安撫受害者及家屬,讓楊武一家慢慢走出陰霾,回歸正常生活。
3.要加強自律,依法報道。作為衡量媒體權威性、信譽度和社會影響力標尺的公信力,它的高低,直接決定其輿論影響力的大小。水可載舟,亦可覆舟。一個沒有公信力的媒體只會被受眾拋棄。媒體記者的權利不是法律賦予的特權,而是公民表達權和知情權的延伸。為了滿足公眾的信息需求,凡是公眾有權了解的社會單位以及明星等公眾人物的事實情況,媒體記者都有權要求其配合予以采訪報道。但對于被采訪的普通公民,記者與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種有權采訪報道只能建立在被采訪對象自愿的基礎上,必須尊重和保護他們的隱私。媒體使用報道對象的正面照片或視頻時,必須做技術處理。尤其是對性犯罪受害者匿名報道這個底線,必須遵守,不能實名報道受害人。我們每一家媒體、每一個記者只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嚴格遵守《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加強自律,依法報道,才能維護新聞工作的嚴肅性和聲譽,才能發(fā)揮新聞輿論的引導作用,才能保證新聞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作者單位:駐馬店電視臺)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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