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規定:未取得房產證前退房可退還已交契稅
摘要: 兩部門明確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 新華網北京5月12日電 記者12日獲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
兩部門明確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
新華網北京5月12日電 記者12日獲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關于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及其細則的規定,現對購房單位和個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明確如下:
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后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
責任編輯:lidong
(原標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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