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鐵良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摘要: 市人口計生委黨組書記、主任楊鐵良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記者 王 偉 國務院通過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以下稱《條例》)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口計生委黨組
市人口計生委黨組書記、主任楊鐵良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記者 王 偉
國務院通過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以下稱《條例》)將于
問:為什么要修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而制定本《條例》?
答:
問:《條例》的頒布實施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條例》是人口計生領域“一法三規”的主要法規之一,是指導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重要法規。它的頒布實施為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為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新體制奠定了法制基礎,為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條例》順應了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基層迫切需要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法制建設的呼聲,標志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制建設邁出了新的步伐。
問:《條例》適用對象是如何規定的?哪種情況外出的人員不屬于《條例》所稱的流動人口?
答:《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下列人員不屬于《條例》所稱的流動人口:一是因出差、就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二是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同一縣(市、區)跨鄉鎮或同一鄉鎮內流動、跨國(境)的流動以及同一城市中戶籍人口人戶分離的,不是《條例》所稱的流動人口。
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履行哪些領導責任?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主體,其主要領導責任是: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依法保障并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問:《條例》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職責是怎么規定的?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其職責是: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問:《條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職責是怎么規定的?
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價格等部門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納入本部門相關管理制度;了解、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信息。
問: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踐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職責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因此,《條例》在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作出規定的同時,著重對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并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一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為離開戶籍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出具婚育證明;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二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時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依法落實流動人口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三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義務,包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協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
問:哪些對象需辦理婚育證明?《條例》對婚育證明的辦證時間和憑證、辦證機構是如何規定的?對辦證機構是如何要求的?
答:需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是指18~49周歲的成年育齡婦女。
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該辦理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辦證憑證是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未婚育齡婦女辦證憑證是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辦證機構是成年育齡婦女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方便群眾,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代當事人辦理婚育證明。
婚育證明辦證機構對于材料齊全、經核實無誤的,應當即時辦理;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辦理;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告知辦理證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本條規定的相關證件,辦理婚育證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條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問:《條例》對成年育齡婦女到達現居住地提交婚育證明的時間有何規定?對驗證機構是如何規定的?
答: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
驗證機構是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方便群眾,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問:《條例》在方便流動人口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方便流動人口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有必要進一步推動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改進管理方式,強化服務,切實減輕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負擔。《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流動人口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登記。根據原《辦法》規定,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返回其戶籍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為了方便群眾,《條例》規定: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條例》同時對生育服務登記的辦理時限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二是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信息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互相通報、核實。關于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信息,《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關于辦理生育服務登記需要的信息,《條例》規定:對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的育齡夫妻,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時反饋。三是縮小婚育證明的辦證范圍。根據原《辦法》規定,所有成年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前都應當辦理婚育證明。《條例》縮小了婚育證明的辦證范圍,將辦證對象限定為成年育齡婦女,以突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
問:《條例》對現居住地鄉(鎮、辦)辦理流動育齡夫妻一孩生育服務登記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核查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并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
問:現居住地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哪些義務?
答: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其具體義務包括:一是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積極配合。二是在提供相關信息時,應當根據掌握的情況如實提供。
問:《條例》對用人單位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其主要職責包括:一是普及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識。二是依法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待。三是采集和通報計劃生育信息。四是發放避孕藥具。五是提供相關服務。六是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做好有關工作。
問:及時、全面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是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基礎。《條例》在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溝通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一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信息收集,實現信息共享。《條例》規定: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二是強化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之間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通報工作。《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并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條例》同時對有關部門的信息通報職責作了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三是盡可能拓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問:《條例》在保障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針對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服務而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規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依法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為了落實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落實本《條例》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同時,《條例》還規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協助查驗婚育證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責任編輯:zmdxw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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